问题 | 起诉离婚后,原告多久可再次申请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您有权在离婚诉讼结束的6个月之后再次提交申请。
具体来看,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做出的明确规定: “对于那些判决不准离婚以及在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但无新的情况或理由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显然,我们的司法制度要求原告在发起新的离婚诉讼之前必须等待6个月,且这个Sixmonths的期限自首次裁决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两点: 首先,这种要求仅仅针对原先离婚诉讼的原告而非被告; 其次,原本作为被告的一方在6个月内如果转变成了原告,即使没有新的情况或原因,他也仍然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原告在前次诉讼被判拒绝离婚或者经过调解和解后,还需等待6个月方可提出后续的离婚诉讼,此时再次提请诉讼的前提条件是确实没有新的情况或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对此有更详细的阐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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