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双方达成共识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则必须提供已注册的结婚证明文件、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家庭户籍信息,以及拟定的离婚协议文件等,共同前往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共同居住的户籍所在区域进行婚姻登记手续的申请。
2.自该缔约港婚姻登记机构收到以上申请的那一天开始,若在总计为期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包含申请当天),其中任一方表示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并未完全签订完整的解除婚姻关系协议,那么该方可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婚登机构申请撤销离婚申请。 3.从第三十一个自然日开始至此后的最后期限内,双方务必亲自前往前述婚登机构进行离婚证的颁发申请; 如果没有按照前述要求进行申请的,将会被视为自动放弃离婚申请并将其视为退出永久有效的婚姻关系处理程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