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离婚证是否必须双方同时领取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尊敬的各位朋友们,我们在此提醒您,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并在30天的冷静期间结束之后的30天内亲自向该机构提出再次申领离婚证的请求,此时,民政部门会依例为你们颁发离婚证书,宣告正式解除你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以下是当前协议离婚的详细流程说明: 首先,双方必须先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结婚证书等相关材料,然后共同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专门设置的办公场所里,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员将会对你们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如果他们认为具备了离婚所要求的所有条件,将为你们开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下一步的程序则进入到离婚的冷静阶段,从申请日开始算起的30日内,只要其中有任何一方对离婚持反对意见,都有权随时撤销这份离婚申请。 最后,在冷静期满并且双方当事人都已经亲自申请的前提下,婚姻登记处会进行再次审查,确认无误后,按照严格规范的操作规程为你们颁发《离婚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在最后的审查阶段中发现某一方没有如期提交相关申请,那么视同其放弃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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