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离婚需要起诉多少次才能判离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是否准许离婚并非仅取决于诉讼次数,而是取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关键要素。
无论当事人经历了多少轮法庭审理或提起了第几轮离婚诉讼,法院始终会依据案件的实质性证据以及庭审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同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及相关司法解释,细致深入地考量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状况是否达到破裂程度。 只有当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达到无法挽回、形同陌路的地步,只有此时,法院才有可能作出准予离婚的裁决,与首次提出离婚申请、第二次或第三次再次提起离婚之诉并无直接关联。 然而,倘若在离婚案子中担任原告的一方仅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起诉理由,却未能出具充足有力的证据予以佐证,那么所面临的必然结果便是法院不予批准离婚。 由此可见,在提起离婚诉讼之际,当事人必须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有针对性地搜集相应证据,以便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势利导,把握先机,从而取得法院的支持并赢得离婚诉讼的胜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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