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丢失的离婚协议能否补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民法规定范围内,对于已失效的离婚协议,确实存在通过弥补措施以实现再次签订的可能性。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您只需要携带离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户籍簿,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中心进行档案查询。 在此过程中,工作人员将会配合您的申请,将先前办理离婚登记时候提交至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进行取回并复印,并且会加盖相关印章以明确其真实性与完整性。 关于离婚协议如何进行书写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以下为您提供几点建议: 首先,您应该明确表达双方的基本信息,例如姓名、性别、年纪、居住地以及双方的结婚证号等内容; 其次,必须表达清楚所有参加离婚协议签署的各方都能够自愿接受离婚的这一意见,且必须是真诚的; 然后,您应当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及抚养费用的承担方式进行详尽描绘; 此外,还需要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详细分割,其中包含住房、家具物品、现金、债权等各类财产; 最后,离婚协议中不能遗漏的重要信息就是债务分担问题以及所有参与者的签名。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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