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该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涉及离婚诉讼的案件中,若原被告双方均无法找到对方并持续寻找长达两年以上仍无果者,则另一方可首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宣告失踪解除起诉申请,在此之后,再通过相同渠道向上递交离婚诉讼请求。
通常情况下,经过此类申请与庭审程序,相关法院都会做出准许离婚之决议。 而所谓“宣告失踪”,实质上即经由申请人的合理合法要求,再由人民法院对那些下落不明且时间长达一定期限的人士宣布其成为失踪人口的一种法律制度规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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