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计算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因婚姻感情破裂而导致分居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自提出离婚的夫妇双方所共同认同的最后一次同居之日的翌日开始计算,直至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的当天为止。 倘若在分居之后再度同居,那么应从此后再次分居的日期起重新计算,此前的分居时段将被视为已结束; 换言之,分居期间必须保持连贯性,不得累计之前的分居时间与日后的重叠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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