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居半年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的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与是否同居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性。
首先,当涉及到离婚事宜时,如果双方能够就离婚事宜、下一代子女的抚养权以及共同资产的分割等相关议题达成共识,便可由双方亲自持有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及离婚协议前往一方当事人长年居住地点所在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正式离婚登记程序。 也就是说,无论在何种状况下,未曾分居亦可以申办离婚手续,实现法律上的解脱。 若是双方对于上述诸多关键议题无法达成共同协定时,其中任一方均有权选择向被告居住地的司法管辖区域内设立的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离婚审理。 在此过程中,若经法院充分考量后确认男女双方感情已然破裂,便将作出离婚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出现裂痕而导致长期未曾分居满两年这是衡量两人感情破裂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除此以外,还存在着多种其他情况可能触发离婚判决: (1)出现重婚行为或与他人保持同居关系的事实; (2)实施家庭暴力事件或对配偶进行虐待或遗弃; (3)沾染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且屡次改正均宣告失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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