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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领取离婚证必须在原地办理吗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登记事宜,希望前往位于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办理。
以下是我们为您提供的有关于协议离婚所需材料的详细指南:
1.必备的结婚证书等婚姻关系证明文件;
2.合法有效的本人户籍簿和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3.供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文本;
4.每位申请人需递交两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5.以及不可或缺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在办理离婚登记流程方面,我们建议您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提出申请:
两位都应当亲自前往距离各自户籍较近的婚姻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离婚登记请求,并请务必避免委托他人替代您进行申请;
其次,进行审核: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将会对您和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仔细地审查;
第三步,填表登记:
当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完成初步审核后,将会为您们进行正式的登记注册;
最后,经过为期30日的离婚冷静期后,衷心期望您和您的伴侣能再次携手,共同到婚姻登记主管部门领取离婚证,同时注销原本的结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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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