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公证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强制执行公证所涵盖的业务领域较为广泛,具体包括借款合同的执行公证、借用合同的执行公证、以及无任何资产担保的租赁合同的执行公证等多种情况。
对于应收账款,如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同样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此外,各类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关于还款计划及实物交付的协议,也都被列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范畴之内。 更为具体地说,这些法律文书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了,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均无异议,并且在履行义务的期限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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