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配偶有精神病能否协议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精神疾病并未造成夫妻任何一方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双方便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来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假如确实有一方出现了这种情况,就难以协议完成离婚手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解释及处理流程:首先,对于精神疾病患者而言,他们在法律上被定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因为他们缺乏足够的自我控制与判断力,无法对自身所做出的决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在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即使判决准予精神疾病患者离婚,通常法院也会结合相关法规,全面衡量各种影响因素,例如基本生活水平、一方工资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子女抚养负担等多方面的考量,从而慎重决策,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此事件,保障双方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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