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决离婚后是否会有离婚证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经由法院裁定离婚,实属无需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书。
缘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与法院裁定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能有力地证明双方已经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即成功完成了离婚手续。 关于起诉离婚的具体步骤如下: 包括但不限于起草民事诉状、收集并整理诉讼所需之各类证据,然后向具备管辖权的管辖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是否予以立案处理; 在法院审查通过立案程序后,会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的副本; 接下来,法院将会安排开庭日期,并向双方送出开庭传票; 法院安排的开庭日到来后,原被告双方均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为出席。 通常情况下,离婚双方需亲自参加案件审理,以确保程序公正透明,但是若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亲身参加,必须向法庭递交一份明确表示离婚意愿的书面声明; 最后,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资料,法院将对此案做出判决,确定是否合法有效地批准离婚,并就共同财产的分配、子女抚养等议题给出相应的解答及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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