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的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提出离婚主张时,求诉方必须携带有结婚证书、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起诉状及其副本,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交民事诉状。
若被告的住所有处与常驻地并不吻合,则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此案交予无异议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裁定审理。 法院接纳案件之后,若经过审讯及调解均无法达成共识,并且审理发现这对夫妇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走向崩溃,那会被判定为离婚。 在此列出几个可被认定为夫妻情感裂痕蔓延的情况: (一)存在重婚行为或是与其他人维持着同居关系; (二)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三)存在嗜好赌博、吸食毒品等长期且严重的不良习惯; (四)由于情感上的疏离造成分居两年以上; (五)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碎的非正常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