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离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下述特定情况下,法院将不予批准离婚申请: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妻于孕期与产期过后的一年之内及流产手术完成半年内,夫无权提出离婚请求,此规定旨在对夫的离婚自由加以适当约束。 然而在此过程中,若人民法院评估认为事情确实紧迫需要或女性提交了离婚申请书,则该项规定不应予以强制执行。 其次,针对经判决未能离婚且通过调解得以圆满解决的离婚案件,如已由原告诉请撤回诉讼或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无新的情况出现,亦无合适的理由,而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者,法院将不予受理。 再者,现役军人的妻子欲提出离婚请求,必须获得其丈夫的同意,除非后者存在重大过错。 此处所涉及的军人一般是指现役军人,若军人本人赞同离婚,甚至承认自己存在严重不当行为,另一方可获取离婚许可。 最后,关于是否批准离婚请求的决定,法院将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关系是否已经破裂作为重要标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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