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一定能得到离婚判决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原告提出离婚之诉时,并不意味着法院必然会作出离婚判决。
实际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判断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的唯一依据乃是“婚姻关系是否确实已经彻底破裂”。 除非存在法定的离婚理由且被告一方坚持反对离婚,否则法院一般不会轻易作出离婚判决。 按照“谁提出质疑谁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原告必须负责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彼此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而经过质证后,这些证据需达到足以让法院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 实务中,仅仅以生活中的琐碎纠纷作为离婚理由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然而,需要了解的是,现行的中国法律体系对于诉讼离婚的裁定条件亦做出了明确的限定: (1)存在重婚行为或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径或虐待、遗弃配偶以及家庭成员; (3)长期沉溺于赌博或吸食毒品,屡教不改; (4)因感情纠葛无法和谐共处而导致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5)其他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6)如一方被宣布处于失踪状态,另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获准离婚。 此外,(7)经过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离婚后,若双方再度选择分居达一年,随后其中一方重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也应当获得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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