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居三个月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夫妇双方已分居长达三个月之久,便可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申请离婚时,若无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已经严重破裂,那么法院有可能无法决意批准这一离婚请求。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所定,若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达到两年期限,倘如向法院提出离婚并经调解无效,则此例应被视作感情破裂的确据。 由此可见,分居需是由于感情不和导致且达到两年以上,方可被认定为感情破裂,然而仅为三个月的短暂分居显然并不符合这项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倘若无明显迹象表明夫妇感情已破裂至极,法院或许难以做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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