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应在哪里办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某种情形之下,诉讼双方可以就离婚事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定以及财产分割诸方面达成共识的话,可由当事人双方直接亲身携带着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及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离婚协议前往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离婚手续的登记工作。
2.如若在这几种关键议题上,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同协议,那么提出离婚申请的那一方则可向另一方的居住地所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过周密审查审慎判断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然破裂,便有权作出裁决宣告离婚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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