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为精神病患者就不能判决离婚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被告被判定为患有精神疾病时,并不一定导致判决婚姻无法解除。
如果被告在结婚前故意隐瞒自身患病情况或在婚后长期未能治愈病情,而另一方向法庭提出申请离婚的请求; 或者在两人结婚之时已知晓对方存在精神障碍,但仍然选择与其结婚,而后对方也提出离婚请求的; 又或者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一方始终无法克服精神疾病困扰,且长时间治疗无望,那么司法机构可能做出离婚判决。 因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并非某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就必定无法获得离婚诉讼的许可,能否解除婚约取决于被告的精神疾病状况,即是否长时间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以及其所处的离婚情形,包括是否在双方结婚之前已经知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在此之后对方提出离婚请求等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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