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务领域中,当涉及到未满足法定离婚条件而进行的离婚纠纷诉讼时,假如被告明确坚决反对离婚,那么这便成为了法官们无法做出离婚判决的一项关键原因之一。
在此类审判过程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常常会强调其与配偶仍存在着深厚的感情基础,期待着能够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此时,法官往往会给予被告人一定的宽限期,期望双方能够更加珍视和善待彼此间的婚姻感情,以维持和谐美满的夫妻关系,从而对原告的诉求裁定予以驳回。 然而,我们不应将此观念固定不变,即认为首次提起的离婚诉讼就必定不会得到法律判决离婚。 事实上,在符合充足证据证明的前提之下,即便是在第一次提出诉讼之时,如果可以有力得出双方关系已经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结论,那么即便是被告坚决反对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能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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