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有一方未能达成共识同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想要结束这段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便可按照法律程序规定,携带齐全证件——即结婚证书以及身份证件、户口证明文书、正式的诉讼专用诉状及其附件——前往被告现居住地的当地基层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当前的住所以及个人常住地址并不统一的话,那么这项申请则必须提交至其常住地址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统一处理。 在经过法院慎重考虑并接受上诉之后,经过灵活有效的调解努力仍旧无法改善情况时,法官有权根据法令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判断这对夫妇之间的感情是否严重破裂,若结论确实如此,则可以判定结束两人的婚姻关系。 在此过程中,以下列举的五种情况都可以被视为造成配偶间情感关系彻底破裂的重要因素: (一)重婚或与他/她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存在对配偶或家庭成员进行残忍对待或遗弃的现象; (三)存在频繁的赌博习惯,吸食毒品既往史且屡教不改; (四)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五)还有其它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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