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能否提出损害赔偿主张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无过错方以原告身份诉请婚姻损害赔偿,则须于离婚诉讼过程中同步提出;
一旦离婚事项得以解决,将丧失再次提起相关请求之权利。 对于已列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无过错方不同意解除婚约,亦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的相应要求或者其在一审程序中并未提出这一问题,却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且经法院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那么在其离婚诉讼完成之后仍然可以就此单独启动新的诉讼。 至于协议离婚这一方式,无过错方可向法庭提请损害赔偿诉求,然而,倘若当事人在签订自然离婚合同时已经明确表达了放弃此类诉求的意愿,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支持和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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