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问题 |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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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实施风险评估制度风险评估是制定监管措施的基础。风险评估是针对食品生产供应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危害对人体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世贸组织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强调的用于指定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的必要技术手段,是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和政策的重要基础。 二、什么情况下实施风险评估制度1、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2、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4、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风险评估的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是进行风险评估的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四、风险评估后应出具专业性建议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五、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六、评估结果后综合分析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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