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能否提出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其中一方被确诊为患上精神疾病时,另一方若是希望藉此实现离婚目的,其结果并不定能达到预期。
若一方于婚姻缔结之初刻意掩盖自身的精神疾病,但在婚后经过治疗后仍未获痊愈; 亦或是在婚前已经知晓对方患有精神障碍却依旧选择与其步入婚姻殿堂; 或者是在两人共处的日常生活中,患病一方的病情久治无果。 在此种情形下,若请求离婚的一方坚定地执意离婚,通常情况下,其诉求多半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进而实现成功离婚。 原因在于,在上述情况下,法院将有充分理由认定夫妻之间的情感纽带已然断裂,从而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若法院无法就夫妻间的关系是否确实已经严重破裂作出判断,那么无疑,双方将难以按照期望顺利离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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