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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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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强险的保险范围

  赔偿对象:对受害人的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难点:哪里些人不能获得赔偿,本车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的受伤和财产受损不能得到赔偿,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只要不在车上受伤,同样可以取得赔偿。

二、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1、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三、交强险时效

  两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一般操作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后开始计算。这里要注意区分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人身伤害时效为一年。

四、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

  1、赔偿的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2、保障的范围不同。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商业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3、具有的强制性不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

  4、保险费率的不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而商业险是以营利为目的,保险费率也比较高。商业险的保费取决于很多因素,如保险金额、车型、车龄等。

  5、赔偿的限额不同。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交强险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一定项目下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可由被保险人在5万元至100万元或者以上中选择,远远高于交强险。

五、交强险的案例分析

  一个典型案件:甲将自己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转让与乙,但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即保单未办理转让手续),后乙驾驶该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仍在交强险合同规定的时间范围。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保险责任?

  北京某区法院的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广东某地方法院的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据我们进一步调查和了解,在北京,此类案 件的判决结果一般都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而在广东,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一般都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笔者也对国内其他省市地方法院的判决做过了 解,初步的结论是,其他省市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没有明显的倾向。

  北京法院的判决之所以比较一致地认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其主要原因可能是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的影响,根据该条规定,“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但未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 请的,新、旧车主都不是被保险人。”意即在此种情形下,被保险人不存在,保险合同也不存在,既如此,保险人就无须承担保险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 院曾于2003年12月草拟了《-Ye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可转让保险单的范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以外的保险单和非人寿保险单的转让,未经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转让有效。”该意见稿虽然最终未出台,但该意见稿第十四条对国内法院的判决不无影响。

  但是,通观当前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一个生效的条文明确规定,未经保险人同意转让交强险保单,保单转让行为无效或者保险公司 不用承担保险责任,或者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或保单批改手续,交强险合同就无效。这可能是导致国内法院对上述案件有不同结论的直接原因。

  笔者的观点是:上述典型案例中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下文将从交强险的宏观定性以及微观结构两个层面具体阐述笔者的看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相关词条

  •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全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该险种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需要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是指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以运输工具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根据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包括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以及铁路机车保险、卫星保险、自行车保险等。

  •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

  • 强制保险

    所谓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指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保险。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进行交通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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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0: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