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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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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保险的发展

  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独立体系的保险业务,开始于19世纪中叶,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称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使保险业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和人身风险后,扩展到保各种法律风险。

  在责任保险发展的最初几十年,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直至20世纪中叶,随着社会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终于使责任保险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工业化国家得到了全面迅速的发展,进入了黄金时期。虽然责任保险发展的时间相对其它保险而言非常短,但是目前已经成为具有相当规模和影响力的保险险种。

  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产保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的责任险业务是非寿险公司的支柱性险种,责任保险市场自 20世纪后期即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一50%;在欧洲国家则占30%左右,有的国家高达40%;日本也达25~30%。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 多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发展责任保险业务,这一指标的全球平均数为非寿险业务的20%以上。责任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责任保险的特征

  第一,责任险与财产险不同,财产险的目标是补偿特定资产损失(车辆与固定的财产),责任险为被保人向遭受损失的第三方赔偿。所以因为许多个人与组织的活动都会对第三方造成潜在不良后果,这种保险因而可以在个人与商业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第二,由于购买责任保险的目的是杜绝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所以该保险的发展在常见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对法律与监管环境的敏感度很高。例如,强制责任险是政府的一种工具,用来解决许多涉及公众权益的问题,如公众的健康与环境。

  第三,与其它传统的业务相比,保险人难以对责任风险进行评估。责任保险属于一种“长尾”式的业务特例,其索赔在保单过期很长时间之后仍要充分地开发。特别地,由于无法预知法律环境中的潜在因素与不利于己的变化,保险人常会受到索赔频率突然提高、索赔金额突然上升等问题的困扰。而且司法体系在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形成中起主导作用。

三、责任保险的种类

  (一)按承保的方式划分

  广义的责任保险种类繁多,按承保的方式划分,可把责任保险分成两大类:

  1.作为主要险种的附加险,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部分、船舶保险的碰撞责任等。

  2.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这是狭义的责任保险。

  (二)按照责任发生的原因划分

  按照责任发生的原因划分,有过失责任保险和无过失责任保险。

  1.过失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过失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场所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厂家责任保险等。

  2.无过失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无论有无过失,都要对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有以下几种: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核电站责任保险等。

 

责任保险相关词条

  • 强制性责任保险

    强制性责任保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保险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通常被用来集中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 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 责任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方依法应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在第三人向投保方提出赔偿请求时,投保方的赔偿责任转给保险方,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 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

    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是指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而受损害,从而对被保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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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