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过程中是否存在冷静期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由民政机关负责处理的协议离婚事项,而不适用于法院主导的诉讼离婚程序。
若遭遇家庭暴力、遗弃等对配偶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的状况,当事人皆可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解决。 然而在诉讼离婚这一环节,当事人将无需承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冷静期”,旨在妥善处理坚守离婚自由与遏制离婚率过快增长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之间的矛盾冲突。 依照立法初衷,冷静期能够确保当事人在作出决定前仔细斟酌,避免因一时冲动或者赌气而草率离婚。 法院所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大部分夫妇间的关系尚未达到不可调和之境地,尤其是当其中一方向法庭提出反对离婚的辩护时,双方仍有或大或小的化解分歧、重归于好的可能性。 在此背景下,设置一定时期的诉讼冷静期,同时联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处理家事纠纷,构成了合情合理且合法有效的策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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