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调解的过程是怎样的呢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审判离婚相关案件方面,调解乃是人民法院的必要步骤之一。
由于该步骤理应先于正式开庭判决前完成,故被定义为诉讼内调解。 在法院专职人员的指导、促成下,当事人两方能够达成并通过法院严格审查的调解协议,经过签署或盖印后,该协议产生的法律效力与正式的裁判文书相等同。 然而,在调解协议送至有关当事人手中后,若其中某方因某种原因而反悔拒收,这份调解协议依然具备强大的法律约束力,并不受到此等反悔行为的影响。 另一种常见的调解方式则属于诉讼外调解,意味着这是由第三方代表主持的调解渠道。 在此类情况下,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意向并签收后,如再度反悔,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正式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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