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消失后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夫妇中有一方无故失踪,与另一方断绝了所有音信时,倘若欲离异的那一方决定与法律携手以达成其目标,便可以向法庭递交离婚申请。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那位失联者无任何正当理由而选择拒绝出庭应诉,那么法院将对此采取缺席处理的手段。 然而,如果经过法院审理后发现存在着满足离婚的法定或者酌定条件的事实基础,即便是逃逸方并未到场,也要依据相关法律做出离婚的终审判决。 判决一旦作出并且正式生效,即便失踪的一方最终又降临法官殿堂,对于已经形成的判决持有异议亦无法改变其法律效力。 再者,若失踪方在接受法院通知之后,仍然拒绝出庭,法院有权采取法律措施全力寻找失踪方,以确保权益的公正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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