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次离婚起诉需要准备哪些证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第二次正式提起的离婚诉讼过程中,需向法庭全面披露双方当事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户籍所在地)、联络方式以及送达地址等资料。
此类资料作为司法程序的必要依据,法院将通过这些资料向相关方发出传票和判决书,因此我们必须确保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是准确无误并且可供文书送达的。 此外,我们还需向法院提供以下各项必备文件: 首先是结婚证书以便确认婚姻关系是否存在; 其次是子女的出生证明以证实已有家庭成员并拟定相应抚养条款; 再者是详尽的财产状况清单以评估涉案财产权益分割问题; 最后则是关于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且无法挽回的书面证据以明确提出离婚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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