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诉离婚应在何地起诉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诉讼,通常情况下应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若婚姻中的一方不再居住于其惯常住处超过一年时间,而另一方在此期间申请离婚,则诉讼应由原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如果双方均离开原籍地超过一年以上,且其中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则由被告目前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若无法确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提出申诉时所在地址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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