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想离婚,应该如何操作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妇,可通过如下两种途径实现这个目的:
首先,如双方皆能在关于离婚、抚养之子女及财产分割等关键问题上达成明确共识的,那么,他们便有资格以自愿和平静的心态共同赴往任何一位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领离婚手续; 其次,如双方对于上述关键问题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想要终结婚姻关系的其中一方可向被指控人的居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倘若被指控人的平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同,则应由其常常居住地区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进行审理。 一旦经法院审理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将会做出科学且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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