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殖合作社可以为财产保全担保吗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养殖合作社可以为财产保全担保吗 申请财产保全时,养殖合作社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民法典、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 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所以经人民法院同意,养殖合作社可以为财产保全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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