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协议离婚有哪些具体规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之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所述,在双方当事人均有意愿离婚的情况下,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书,并且必须亲自前往负责婚姻登记事务的机关提交离婚申请。
在该离婚协议中,应明确表达双方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同时还要约定好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等方面事宜进行充分且合理的协商意见。 而依据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离婚,则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交离婚申请; 如未能在此期间内提交申请,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了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 此外,根据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当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确认双方确属自愿离婚,且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便会为其办理离婚手续,并颁发离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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