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能跳过冷静期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协议离婚程序中,冷静期通常被设定为不可逾越之界限。具体规定如下:自向地方政府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如有任意一方对于协议离婚表示反对或不愿继续办理相关手续,均可前往民政局撤销原先提起的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若夫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决定离婚,则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亲自携带至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离婚登记。 此外,自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双方当事人也同样需要亲自前赴同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倘若未能按时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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