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消失,起诉离婚多久才能判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案件属于普通诉讼程序范畴,那么自立案日期开始,至裁判宣告日为止,所经过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存在特别情况需延长审判期限的,须事先获得本院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延长六个月,否则不得擅自延长审判期限。 此外,若相关案件属于简易诉讼程序范畴,则审判期限应在立案之日起到裁判宣告之日止,总计不得超过三个月。 2.当人民法院依据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时,应确保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得到妥善处理和圆满解决。 如遇有特别状况,确实有必要延长审判期限的,必须经由本院院长亲自授权和批准,方能延长六个月; 在此基础上,如仍需进一步延长审判期限的,则应上报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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