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女方过错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所谓的“过错”通常系指一方当事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尽之责与基本伦理准则,亦或是对另一方施加侵权行径乃至不道德行为,进而导致对方遭受明显且严重的身心创伤。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忠实行为。 此处所称的“不忠实行为”,通常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婚外恋情或婚外性行为; 其次,重婚行为; 再者,不良恶习。 例如,过度饮酒、滥用药物、沉迷赌博等行为均可归类为不良恶习。 只有当这些不良恶习持续存在并经多次教育仍未改正时,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离婚以及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 最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从而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带来一定程度的伤害。 此外,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也是常见的过错类型。 其中,虐待是指通过打骂、冻饿、有病不予医治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和折磨,使其在肉体和精神上承受巨大痛苦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