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包括分房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所谓“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这一表述具有较高的抽象性和广泛性。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时,对于准许或驳回离婚请求的决定必须依据夫妻间感情状况的破裂程度来加以界定。要对夫妻间感情状况是否真正达到破裂的标准进行准确的判定,就需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发展、离婚原因、当前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是否存在重归于好的可能性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以下是一些可视为感情破裂的典型情况供您参考:①由于感情不和而导致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②在双方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并没有共同居住生活,且没有任何和好的迹象;③一方与他人发生通奸行为,甚至非法同居,经过教育仍然没有悔过之意,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或者过错方提出离婚,但对方坚决反对,经过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过错方再次提出离婚,并且确实无法再有和好的可能;④遭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到对方亲属的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过教育仍然不知悔改,另一方对此表示无法谅解;⑤一方被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⑥一方因触犯法律法规而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当然,以上仅为简单列举的部分情况,实际案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复杂的情况,因此我们建议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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