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定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婚姻是否可以被判定为结束,其唯一且最终的决定因素便是夫妻间的感情状况是否已到达无法弥补的地步。
根据司法机关的规定和理解,倘若存在以下情节之一,经过调解仍无任何转变,便可认定这样的婚姻关系已经走向瓦解,应当得到批准离婚了: 首先是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其他人居住在一起; 其次是对其他家庭成员施加家庭暴力或者严重虐待、遗弃他们; 再者,就是有反复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习惯没有改变; 另外,如果因为感情产生矛盾而长期分居达到两年以上; 最后,任何其他能够直接证明夫妻间感情彻底破裂,难以修复的情况都应该被纳入考虑范围内。 当一方被宣称为失踪人口时,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那么这个案件便应给予批准离婚的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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