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一方出于自愿且适度地将少许金钱或物品赠予另一方,则此行为具有赠与之性质。
即便恋爱关系宣告终止,通常情形下亦不宜向受赠方提出追回赠与物的请求。
2.如一方在筹备婚姻过程中花费了较多资金购买衣物以及婚庆装饰品馈赠对方,待恋爱关系终结以后,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决定是否适当返还部分实物,又或者视实际情况酌情折价退还一定的费用。
3.如果女性或其家属缺乏真诚意愿与对方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仅仅只是借助恋爱关系向男方索取众多财物,那么在物品退还方面存在难度时,可以试通过磋商形式折价退还部分款项。
然而,对于那些蓄意借婚姻为名实施财物诈骗活动,情节特别严重且手段极其恶劣的个案,人民法院有权依照具体情况作出适宜的处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