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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政局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当您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相关事宜时,需要遵循以下这几个步骤:
首先是申请离婚,此时需要夫妻双方各自携带好身份证件以及结婚证书等必备文件,然后共同签署《离婚协议》,并且得在婚姻登记机关所设定的专门办公地点进行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便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对你们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如果他们认定已经具备了可以离婚的条件的话,便会向你们颁发《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作为书面确认;接下来则是“离婚冷静期”环节。
当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刻开始算起,直至第30个自然日为止,在此期间内男女各方如果任意一位不愿意离婚的,都有权随时撤回之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然后再经过冷静期期满之后的第30个自然日内,也就是说从第31天至60天这段时间内,双方必须要带着相应的证件再次来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离婚申请流程。
如若没有按时按照规定去办理的话,将会被视作是自行撤销了该次离婚申请;
最后就是婚姻登记机关对你们双方的申请进行最后的审核和确认,只要经审核过后确定条件符合者,婚姻登记员就将根据工作规程为其颁发《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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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6: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