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去民政局离婚需要写离婚协议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乃是指即将终结夫妇婚姻关系的双方所签订的一份特殊书面合约,其中涉及财富分配、子女抚育和监护权行使、配偶扶养义务以及子女抚养费用等方面的条款。
这份合约必须以书面文字形式呈现,由夫妇双方亲自签署,并且经过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和批准,方能获得法律上的承认和有效性。 换言之,离婚协议乃进行离婚手续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依照现行的婚姻登记法规,在办理离婚手续之时,双方必须同时提供他们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该份协议应当明确记录双方自愿终止婚姻关系的意愿,以及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务达成一致共识的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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