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证补办需要什么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离婚证书不慎丢失或遭受损毁,申请者可凭借户口本和个人身份证明,前往当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部门或另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所在区域的婚姻登记机构提交补办申请书。
届时,婚姻登记机构将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核实和验证,如确证离婚证书的真实性,应立即为申请人重新颁发离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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