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要向法院提供哪些主要证据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离婚案件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是: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 1.提供婚前基础状况的证据。 如两人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通过别人介绍,或者是强迫包办的等等。 2.提供婚后感情情况的证据。 如夫妻感情是好、较好、一般或者不好,必须通过具体的事例加以证明。 3.提供感情破裂情况的证据。 这是最主要的一部分证据,主要提供引起离婚的实质原因。 如第三者插足,经常打架,一方被判刑,等等。 如果在这次离婚前,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还必须提供原审法院的名称、原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二、财产分割及子女情况方面的证据。 这包括: 1.提供家庭财产清单,并注明这些财产是夫妻共有还是一方所有。 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属夫妻共有。 2.提供双方经济情况的证据,如双方的工资、存款、债权债务以及经营等方面的证据。 3.提供子女情况及住房情况的证据。 子女的情况包括人数、姓名、性别、年龄,现在何处,子女是随父还是随母等。 住房情况包括是私房还是公房或者是租赁房,并提供房屋产权证等证件。 此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等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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