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已交房卖方违约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约定时,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买卖协议中所明确约定的内容来看,应当采取适当的赔偿策略来解决相关事宜。至于违约赔偿数额的具体内容,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通过自由协商的方式,共同设定具体的违约金数字;或者是商议出符合各自利益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如果在合同条款中并没有对这方面做出详尽的规定,那么违约金的数额以及损失赔偿金额可以参照以下的基本原则来制定:首先,对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购房款项的情况,其所需承担的违约金应该等同于其尚未支付的购房金额,并且还需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针对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率的相关规定进行精确计算;其次,对于延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其所需负担的违约金可以按照延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的实际天数,参照当地住宅管理部门或者是具备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所评估的同区域同类房屋租金价格来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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