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有质量问题开发商不解决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针对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的质量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若购房人发现其所购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不符合标准之处,可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重新核验的申请。经过严格的核验程序,若确认该房屋确实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那么购房人将享有退房的权利;同时,对于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购房人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关于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例如,房屋防水等非主体结构方面的问题,如果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的特殊约定,则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反之,若双方并未在购房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然而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并不愿意接受退房请求。在此类问题上,若在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之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若超出了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则实行有偿维修。具体来说,属于房屋共享部位和共享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将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至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则由业主自行承担。若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尽到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任,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此给购房者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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