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已延期一年没有交房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商延误了商品房的交付时间,该房产购买方应积极敦促开发商尽早完成交付工作,并通过友好沟通协商出具体的交楼日期。然而,若经过买受人的书面催告之后,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在三个月内合理地完成交付工作,那么该房产购买方则拥有向当地法院申请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权力。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商品房的情况,其必须依照其与房产购买方之间的购销合同严格履行违约责任;若是购房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违约金额或是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那么该违约金额便须根据商品房不按期交付期间,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或者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区域、同类型房屋租金标准来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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