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延期交房验收应该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遇到房产项目延迟交付的情况时,您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商发出书面催促函,以期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然而,若在您发出催促函之后的三个月内,有关方未能做出积极回应并且仍然无法顺利完成交房工作,那么您可考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原则,如果出卖方或买方延迟履约行为经过催告后,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合理期限之内仍未得到有效改正,则受到损害的一方享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此事项另有特别约定。此外,如果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在合同中也未作出特殊约定,那么受到损害的一方在收到对方催告后,仍可享有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来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在此期间,若对方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延长至一年。若超过此期限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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