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房产纠纷一方全责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假如在夫妻关系中,有某一方未经另一半同意之下擅自处置了他们共有的房屋,且经由第三者以善意的心态进行购买,且支付了公平合理的价格给另外一方,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即使在此之后该夫妇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将这笔售房所得的款项交由他们共同管理使用,如果其中一方在未来因离婚原因发起诉讼,他仍有权向其配偶提出赔偿请求。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包括房屋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利人均具有同等的行使与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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