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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房违约半年怎么办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即半年度内交付房屋,应视为构成严重违约之状况。在此情况下,购房者享有多种法定权益,其中既可选择主张开发商为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亦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关系,同时要求开发商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如双方已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则应严格遵循该约定执行;反之,若未作任何约定,则通常需依据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予以衡量。针对开发商逾期半年交付房屋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可采取以下合法途径加以解决:首先,购房者可与开发商进行积极协商,寻求就违约事项达成一致的赔偿方案,从而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其次,若协商无果,购房者可着手准备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资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后,购房者亦可无需经过协商环节,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定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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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9: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