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无证房能否要求退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常规而言,购买住宅之后是无法轻易取消交易的,但若购房合约中所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已经超出了一年之久,且购房者仍未成功获得房产证,那么他们便有权选择要求退房或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根据现行法律之规定,倘因出售方的缘故导致买受方在以下所列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出售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在缺乏房产证的情况下,购房者依然可以依法要求退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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